政策與監管

新一波AI監管對2026年創作者意味著什麼

Uncutly Editorial · 2026年7月15日 · 1 分鐘閱讀

過去三年裡,用AI創作內容大致處於一種監管真空狀態。多數國家並沒有針對「AI生成內容」的專門法律,創作者只能依循既有的著作權、誹謗與平台規則,並祈禱一切順利。這片真空正在2026年迅速被填補。歐盟一項重要的透明度法規將於下個月起可被強制執行,美國一項聯邦下架法已經在實際執法中,一項配套的責任法案在國會擱置但尚未夭折,各州也在以誰都追不上的速度不斷新增自己的規則。這一切都與禁止AI工具無關——本文所述內容,不會阻止你用AI生成圖片、影片、配音或音樂。真正在改變的是:誰必須揭露什麼、有人提出異議時內容必須多快下架,以及若未下架該由誰負責。如果你用生成式AI製作任何內容並公開給觀眾,以下是實際適用於你的規則。

歐盟:先標示,2026年8月起強制執行

歐盟《AI法案》採取的是以透明度為先的路線,而非限制AI能生成什麼內容。相關條款是第50條,其義務將於2026年8月2日起在全部27個成員國內可被強制執行。它在兩個層面上發揮作用,依你站在生成工具的哪一側而有不同意義。

如果你是提供者——也就是你打造或營運AI系統本身——第50條第2項要求你以機器可讀的格式標記所生成的圖片、音訊、影片或文字輸出,使其可被偵測為人工生成。實務上這是技術層面的要求:輸出中內嵌中繼資料或浮水印,而不是使用者自己輸入的說明文字。歐盟執委會與其AI辦公室已於2026年6月就此標記義務發布最終版的實務準則(Code of Practice),而2026年5月的「綜合法案」(Omnibus)協議——一項尚未正式立法通過的臨時政治協議——帶來了一個相當實用的細節:凡是在2026年8月2日之前就已上市的AI系統,可獲得延至2026年12月2日的寬限期,用以補做這項機器可讀標記。而8月2日之後才新上市的系統則沒有這個緩衝期,必須從第一天起就完成標記。

如果你是部署者——也就是實際使用AI工具來製作並發布內容的人——第50條第4項規定的另一項義務會直接落到你身上。如果你生成或處理的圖片、音訊或影片內容構成「深度偽造」(deepfake,即會讓人誤以為是真實事件、真實地點或真實人物,實則並非如此的內容),你必須揭露該內容是人工生成或經過處理的。這是與一般創作者關係最直接的部分:合成的產品展示、AI旁白的新聞式影片,或是經過處理的真實事件片段,全都落在「誠實的做法就是在有人看到的當下清楚說明」這個範圍內——而不是把說明藏在簡介欄或服務條款頁面裡。第50條第1項還額外規定,任何部署聊天機器人或互動式AI系統的人,都必須確保使用者知道自己正在與機器對話。違規最高可處1,500萬歐元或全球年營業額3%(以較高者為準)的罰款——這個上限顯然是針對平台與企業設計的,而非個別創作者,但這也提醒你:你所依賴的任何工具或服務,都有充分誘因把標記機制內建進去,而不是把這件事丟給你自己處理。

美國:沒有單一AI法,但下架機制已經上路

美國尚未通過像歐盟《AI法案》那樣全面的法律,目前也仍然沒有一部把「AI生成內容」當作獨立類別來規範的聯邦法律。取而代之的,是一組快速變動的組合:一部已在執行的聯邦法律、一項擱置中的聯邦法案、一批迅速增加的州法,以及一項目前仍只是提案的新立法動議。

已在執行的是TAKE IT DOWN法案,於2025年5月簽署成法,其平台合規要求已於2026年5月19日生效——這個期限已經過去。該法要求受規範平台(基本上是任何以使用者生成內容為主的線上服務)提供管道,讓民眾能檢舉非合意的私密影像,包括AI生成的、冒充真實人物的偽造內容,並要求平台在收到經核實的請求後48小時內移除被檢舉內容及已知的相同複本。這不是一部形同虛設的法律:FTC已向包括Alphabet、Meta、TikTok、Snap與Discord在內的大型平台發出正式合規提醒,司法部也已依此法取得首宗刑事定罪。對創作者而言,實際影響主要不在於自己的內容會被下架,而在於平台如今有強烈的法律誘因傾向「寧可錯殺」,快速下架被檢舉的內容,而發文者要在下架發生前對錯誤下架提出異議的程序卻相當有限。言論自由與數位人權團體已公開表達過正是這種疑慮:附帶真實罰則的48小時倒數計時,往往會讓平台變得過度敏感,結果就是合法的、經過同意的,或明顯屬於虛構的AI內容,有時也會被捲入原本針對別的內容而發動的下架行動中。

擱置中的是DEFIANCE法案,該法案若通過,將讓非合意性深度偽造內容的受害者能直接對製作或散布者提起聯邦民事訴訟。它於2026年1月再度通過參議院,但截至本文撰寫時,儘管有跨黨派議員推動,眾議院仍未進行院會表決。它還不是法律——但已有超過45個州擁有自己針對這類內容的民事或刑事責任規定,相較2025年初僅32個州大幅增加。也就是說,DEFIANCE法案原本想在聯邦層級補上的責任缺口,在絕大多數州早已個別補齊。對創作者而言,教訓不是「等國會動作」,而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生成一名真實、可辨識人物的逼真形象,無論聯邦法案是否通過,在美國絕大多數州都已經構成法律風險。

還有一項值得留意的全新動態:一項跨黨派的AI Labeling Act of 2026,由參議員Schatz、Curtis與Warner於2026年6月提出,將要求AI生成的圖片、影片、音訊與聊天機器人輸出同時附上可見標籤與機器可讀標籤,由FTC負責執法、NIST制定技術標準。該法案適用範圍主要鎖定大型平台——月活躍美國使用者超過1,000萬,或營收超過15億美元的平台——並禁止這些平台在標籤加上之後再將其移除。這目前是一項法案,不是法律;參眾兩院都尚未通過。但它顯示出美國聯邦政策的走向,一旦推進,將使美國大幅向歐盟「標示先行」的模式靠攏。

無論國會怎麼動,已經適用的規則

即便撇開立法不談,創作者實際發布內容的各大平台早已自行走在法律前面。YouTube要求創作者,在內容可能被誤認為真實事件或真實人物的實際影像時,加上「經過改動或合成的內容」揭露標籤。TikTok對逼真的AI內容設有強制性的合成媒體標籤,創作者無法選擇關閉。Instagram會自動標記帶有C2PA來源中繼資料的圖片,X也在2026年稍早推出了自己的AI內容標籤。紐約州的《合成表演者揭露法》自2026年6月9日起生效,另外要求廣告主在商業廣告使用AI生成的「表演者」時必須揭露。而在這一切之下,還有FTC既有的《背書指南》(Endorsement Guides)——依此規定,在廣告或推薦內容中未揭露AI生成事實,每一件未揭露的內容(而非每一檔行銷活動)都可能招致高達數萬美元的民事罰款。

這對你的實際工作流程意味著什麼

日常創作並不需要因此請律師——AI輔助製作的縮圖、在說明文字中揭露過的克隆配音,或是AI生成的背景插圖,都不是風險所在之處。風險集中在三個地方:逼真到可能被誤認為真實事件影像的內容、在未經同意下描繪可辨識真實人物的內容,以及悄悄省略揭露的商業或廣告內容。2026年的可行做法很直接:凡是在有人看到的那一刻可能被誤認為真實的內容,一律加上標籤;使用平台內建的AI揭露工具,而不是依賴沒人會看的說明文字;在生成描繪特定真實人物的內容之前先取得同意;並且默認「這方面沒有專門的AI法律」這句話,在你發布內容的幾乎任何地方都已經不再成立。監管的底線,已經從「什麼都不適用」變成「幾乎肯定會有什麼適用」,而且變化速度比大多數創作者調整自身習慣的速度還要快。

監管狀況變化很快,以上內容反映的是截至2026年7月中旬公開可得的資訊——在做出依賴這些內容的決定之前,請務必核實最新規定。本文僅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若涉及重大利害關係,請諮詢在你所在司法管轄區具有執業資格的律師。